一、【资料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以工代赈工作。习总书记指出,要多采取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组织动员贫困群众参与帮扶项目实施,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脱贫致富。2020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意见》,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功能作用,福建省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解读分析】
这些措施突出了工作举措的实效性,与国家意见相一致的内容不再重复体现。共有六项具体倡议,主要包括:第一,加强项目策划和实施。在国家《意见》确定的农村生产生活、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开展以工代赈工作。以工代赈实施的工程项目,发放的劳务报酬应不少于项目中央和省级以工代赈补助资金的15%。第二,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十四五"期间,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省文旅厅、林业局等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的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由各部门按原渠道拨付。第三,发挥债券融资的作用。鼓励市、县(区)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列入需要申报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安排新的专项债券时,支持市、县(区)在核定的专项债务限额内,优先安排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并在组织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第四,推动资产折股量化。通过对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对以工代赈资金参与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进行奖励,探索“以工代赈资金换股权,以农工为股东,以农工为收益分配”的资产收益支持方式。第五,健全工作激励机制。省级发改委、财政厅按上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投资资金的20%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用于奖励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积极性高、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并通过省发改委部门预算渠道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对于推行以工代赈办法成效显著的市、县(区),在分配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用地和森林指标等方面予以倾斜。第六,加强项目的督促检查。各地要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成效,纳入对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范围,并纳入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程的绩效管理范围。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和技术指导,共同抓好落实以工代赈工作。
创新的主要要点:部门间要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对于改善老区、苏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落实国家《意见》的精神,有必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在这一背景下,《若干措施》提出,“十四五”期间,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交通厅、水利厅、文旅厅、林业局等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1亿元,专门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发放额外的劳动报酬。2010年7月2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加大对以工代赈的投入,把发放劳务报酬的比例从10%提高到15%以上,以增加农民工就业。全国九部门召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视频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尽量提高项目资金发放比例,为中央和地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为了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以工代赈发放劳务报酬的新要求,《办法》规定,通过以工代赈发放的工程项目,发放劳务报酬不得少于工程项目中央、省级以工代赈补助资金的15%。促进资产折股量化。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资产折股量化分红,使以工代赈项目形成的资产转化为股权,使农村劳动力参与生产经营和收益分红,能更好地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增收,是以工代赈模式的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鼓励以工代赈试点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的政策。针对这一情况,《若干措施》提出,探索将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参与发展特色产业等项目,促进以工代赈资金转化为股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化为股东,由农村劳动力参与收益分配。增加对工作的奖励力度。为了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开展以工代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办法》提出,省级财政要安排配套资金,用于对推进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的项目建设给予奖励。与此同时,对推广“以工补农”模式成效显著的市、县(区),要在专项资金分配、森林用地指标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安排新的专项债券时,支持市、县(区)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以工代赈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