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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让大数据更好为司法赋能

华图教育 2021-04-01 12:25

一、【背景材料】

在新一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数据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大量聚集的特征,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战略性资源。习总书记指出:“要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二、【解读分析】

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对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习总书记强调善于获得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是领导干部工作的基本工作。推进大数据建设是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大数据思维。加强大数据思维是许多法院警察利用大数据,利用大数据提高工作能力的必然要求。大数据既是基础资源,也是技术手段,也是思维方式。要树立重视数据、尊重数据的意识,利用大数据推进司法工作创新的积极性,从经验管理到数字智能管理,从被动应对管理到积极预见管理,发挥先进技术对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的重要作用。

加快数据整合整合和共享。数据的深度挖掘和融合应用是大数据技术的显着特征。大数据应用可以帮助人们科学判断态势,预测趋势,辅助决策。经过多年的积累,人民法院已有大量司法统计数据信息。但与大数据数据的要求相比,现有的统计调查范围狭窄,统计指标还不够。在保障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数据挖掘和整合能力,优化原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有序扩大数据统计范围,收集数字、符号等结构化数据,收集图像、声音、视频、文本等非结构化数据。进一步规范统一法院系统的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开放标准,改进数据资源管理模式,加快大数据平台的完善,广泛汇集和整合全国司法数据。最大限度地整合相关数据信息,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相互连接,促进数据共享。

确保大数据的安全发展。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大数据的大容量性、多样性、高速性、易变性等特征越来越突出,在给人们带来利益、帮助管理的同时,也给数据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司法大数据也是如此,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如泄露商业秘密、侵犯隐私等。要抓住数字化、互联网化、智能化发展机遇,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构建更严密的大数据保密机制。在实践中,还应打破唯技术论误区,纠正技术能解决所有问题的错误认识,掌握司法活动的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确保司法大数据建设有序推进、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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