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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3-25 11:28

一、【背景材料】

行政性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和国务院对国有资产立法十分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加强国有行政资产管理和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十九大报告提出了重大改革举措,任务分工就是要制定有关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是为了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的决定而制定的。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第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第二,要以改革为先导,以创新为支撑,构建与“放管服”改革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产共享。第三,体现改革成果,确立实践中成熟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法规,它将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对建立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解读分析】

《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部门、事业部门以一定的方式获得或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整或转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确认为国有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同时,《条例》还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的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管理体制,《条例》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督、各部门及其所属部门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审批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关于部门职责,《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率先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方法,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集中统一、分类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效率。

为了确保政府的紧张生活和人民的好日子,《条例》规定了以下具体措施: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应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机关国有资产应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资产库存、资产配置标准、业绩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超标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置。三是明确调剂作为优先配置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应优先配置资产,如不能调剂,可采取采购、建设、租赁等方式。四是规范资产使用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明确资产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岗位责任,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性能。五是鼓励共享共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享机制,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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