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十分重视。党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6月发布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授权下,集中统一行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2018年12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推进甘肃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3号),为做好新时期甘肃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9〕49号)印发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对各级财政部门集中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按照该条例的精神,结合甘肃省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现状,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该条例,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执行。
长期以来,在甘肃省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中,存在着职责分散、授权不清、权责不清、部门利益固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的工作要求。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加快构建甘肃省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框架,优化布局,增强地方金融机构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确保政策制度的公平性,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更好地为甘肃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
二、【解读分析】
该暂行规定坚持三项基本原则,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事项。第一,“资本管制为主”的原则。注重国有金融资产布局,规范资本运营,提高资本收益,保障资本安全。第二,市场化的原则。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通过市场化的经营方式,通过法人治理机制,使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依法行使。第三,审慎原则。科学确定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该暂行规定共七章三十一条,分别从总则、出资人和受托人的职责、国有资本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拔和考核、责任追究、附则等七个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在保持财政部门出资人职责地位不变、产权管理职责不变、统一监管和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直接管理或分级管理,委托其他部门、机构(受托人)按受托权限管理。
该暂行规定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向地方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资本,以及由其持有的股权。由地方金融机构通过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金融企业和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如金融基础设施等。其他企业或机构,如银行、信用社、金融公司、贷款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融资(再)担保公司、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投资运营公司。
该暂行规定明确,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主要包括: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组织和实施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的收缴;对地方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公司治理程序,拟订和参与制定地方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对地方金融机构管理者进行任命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行薪酬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按照国家要求,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的责任主要包括:服务于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的战略布局,健全资金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省内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和实现途径,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促进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尊重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运营中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尊重受托人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职责,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责任;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地公开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高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