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2011-2012年,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提出了地方各级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体系。从那以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多次发布相关文件,对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和监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重申各地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制定完善监管制度。
从38、37号文出台以来,天津市在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中,不断探索建立一套长效监管机制。天津市于2013年10月出台了《天津市交易所监管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92号,现已失效)。2017年,天津市确立了权益类和商品类交易场所分类监管原则,彻底理顺监管体制,要求市金融局统一对权益类交易场所进行监管。新修订的《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办法》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再次明确了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对证券交易所实行统一监管。因此,市金融局根据上述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充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起草了《办法》。
二、【解读分析】
基本原则和思路:第一,遵守国家的政策要求。该办法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强监管、防风险”的基本方针,严格执行38、37号文和清整联办系列文件的规定。比如在交易场所准入方面,明确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把37号文的原则要求落到实处。就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重申了37号文对交易场所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表明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坚定态度。就监管体制而言,提出了非现场监督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明确了对交易场所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细化了监管机构与协作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了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备案和风险报告制度。从这些规定中,体现了38号和37号文对各地区“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的要求。第二,构建一个三层监管体系框架。国务院清理整顿工作小组文件一直强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根据以上要求,《办法》在制定监管框架时,明确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和领域的权益类交易场所进行监管”。与此同时,根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区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履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的规定,明确了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权益类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此外,根据《条例》的规定,市金融局还负责统筹监管权益类交易场所。由此形成了由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组成的层次分明、责任明确的多层次监管体系。第三,重点体现了监管的一般规则性规定。股权交易包括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农村产权、文化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多种类型,涉及诸多领域,每一个领域可能都有自己特定的政策要求,不同的交易场所,产品类型和业务模式差异很大,因此《办法》将重点对交易场所的设立准入、经营行为、监管架构、风险控制等方面作了一般规定。针对特定类型交易场所可能涉及的具体政策要求,《办法》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权益类交易场所的具体监管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1章“一般规定”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开宗明义明确了由市金融局、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多层次监管体系。第2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了权益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原则和设立条件;明确了设立审批、终止的程序,详细列出了设立申请材料;规定了核准变更事项、备案变更事项的范围。第3章“经营行为”重申了37号文的禁止性规定,划出了交易场所经营规则的“红线”;并在投资者保护制度上明确要求,权益类交易场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应急处理和风险防范制度,以及加强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管理。第4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职责,并确保责任落实;规定了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方式,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5章“风险防范与处置”明确了权益类交易市场中风险防范与处置的责任主体,并对风险防范与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第6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效力优先性及生效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