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以来,为保障管道设施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众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建设和管道保护的步伐不断加快,管道保护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管道安全风险和隐患日益突出,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管道保护工作的合力,而现行法律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变化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为了提高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水平,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解读分析】
重点内容:(一)加强管线规划和施工管理。第一,加强事前监督。监督办法明确规定,管道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并在开工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审查。第二,实施“三个同时”。对管道建设项目要求同步进行安全防护设计,对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投入试生产(使用)。第三,突出试运行(使用)管理。管材生产(使用)前,要求管材生产企业组织专家对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评审,并对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二)加强对管道运行的保护责任落实。首先,责任的深度细化。管理办法对企业停运、封存、报废和重大危险区段的巡查制度进行了细化。第二,建立保护机制;明确了从管道保护综合监督管理、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召开管道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管道保护重大问题等职责。第三,明确监管职责。管路正式投产运行后,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路保护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路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三)加强管线规划和施工管理。第一,《管理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等,对涉及管线改造、迁移或增加防护设施等事项,应当充分征求企业意见,严格控制其产生。第二,在管道建设、运营和保护过程中,如果影响土地利用,管道企业应对相关权益人进行补偿。第三,明确管道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产(使用)和竣工验收,并对管道专项验收提出具体要求。(四)完善管道保护的防范措施;第一,《管理办法》增加了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重新启用的程序要求,明确了重新启用后应完成检验和检测并通知原备案的主管部门。第二,明确从事地下挖掘或采用定向钻、顶管等方法施工的,应事先向属地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增加了管道高后果区的控制要求,明确了管道企业对管道高后果区的识别和控制,实施了视屏监控,实施了“一区一方案”,并根据管道及其周围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了高后果区的识别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