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湿地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市政府于2017年12月发布了《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方案以来,有力地保障了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1+4”计划中集体土地流转、生态移民、生态补水等项目的实施。为了确保生态补偿工作的持续开展,修订了办法。
二、【解读分析】
主要内容:第一,补偿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湿地生态补偿工作。第二,赔偿范围。实行湿地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重要湿地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退耕还林、退渔还草工程中的集体土地流转、生态移民、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补水补偿等。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由有关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需要,自行确定补偿办法。第三,补偿标准和资金来源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水、水源涵养、生态补水等工程建设,并将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土地平衡方案解决生态移民资金。涉及用地指标的平衡资金由市规划资源局协调解决。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牧还草工程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流转的集体土地,每年每亩补偿500元,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超出部分由县(区)政府承担。第四,资金管理。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每年将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拨付到湿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市规划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