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近几年来,预付卡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它涉及到零售、住宿餐饮、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各个领域,对方便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经营者发卡需求日益旺盛,部分经营者超能力、超范围发卡,造成商品和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经营者关门跑路或通过发卡非法筹集资金等现象,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反映强烈。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规范预付卡的经营,省政府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解读分析】
该方法共有37条,其中主要有:
第一,关于预付卡的范围问题。该办法所称单一用途预付卡,是指由经营者发行、仅限于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系统内兑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约定信息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除外。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使用预付卡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关于发行和兑付预付卡的问题。该办法还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发放预付卡的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预付卡发行规模应与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净资产相适应,预付卡单张限额、预付卡资金余额处理、购卡登记和使用方式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营人发放预付卡,应当依法采取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者由他人为消费者提供担保。推进预付卡资金监管制度的建立,行业组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设预付卡资金监管账户,经营者可通过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对预收资金进行冲销。在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发放预付卡。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预收资金用于主要业务的经营相关支出,加强预收资金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经营人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不得无偿占用预收资金余额等,发行和兑付预付卡。
第三,预付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发放、兑付预付卡应遵循诚信原则。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防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处张贴预付卡风险提示,并向消费者公布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预付卡购买、使用信息,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关于预付卡的询问,及时、真实、明确地做出答复;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顾客有权在付款后15天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扣除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对于可能影响预付卡兑付的情况,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承诺,或者退还预付卡。企业应建立方便、快捷的预付卡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并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消费者对预付卡消费纠纷。该办法要求,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对于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关于预付卡的管理和服务。方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强调经营者要依法经营预付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指出商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便利机制,方便经营者填报备案信息。省根据推进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需要,构建了江苏省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并开通了移动端,为群众办理业务和查询信息提供了便捷的政务服务。提供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服务平台,供经营者下载使用。制定预付卡风险预警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存在风险的经营者实施风险预警,并向消费者公布。方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在预付卡发行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预付卡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将规模经营、连锁经营、网络经营以及有投诉举报记录的企业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行同步标识;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