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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为信用信息筑牢安全堤坝

华图教育 2021-02-24 10:10

一、【背景材料】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征收体系在解决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商业环境、提高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人民银行招聘系统为例,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招聘系统已收录11亿自然人、数千万家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规模居世界前列。随着中国招聘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招聘时代,招聘新业态不断出现,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足等问题也经常发生。前几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是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加征聘的有效供应,促进征聘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解读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格式、新模式不断涌现,征信行业面临新情况、新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使得很多涉及信用信息的数据更容易被收集和处理,有可能增加信用信息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一些新格式和新模式缺乏明确的信用信息业务规则,哪些信息属于信用信息,如何定义信用信息业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个人和企业的支付、消费、生产经营信息属于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或企业进行画像和评价的业务定义为征信业务,属于监管范围。建立征信业的规章制度,必将有助于加快建设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现代征信体系,促进征信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保护个人、企业等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极其重要。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出发,不时收集、非法获取、过度使用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最近有用户向媒体反映,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一个外卖平台开了一个贷款服务,也有逾期记录。用户信用信息被平台掌握,使用不当的现象值得警惕。这说明征信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如未授权采集、“一次性授权、无限制采集、无限制使用”、处理不透明等。今天,信用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仍需长期加强。

有效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作为征信行业的底线。事实证明,个人、企业等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一旦得不到保障,就存在相关信用信息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因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遵循“最小化、必要化”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同时,还规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告知信息的目的、来源和范围。只有认真落实相关措施,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筑起信用信息安全的大坝,信用信息才能合规、合理流动。

"信仰是国家的财富,是人民的避难所",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体对收集和利用信用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随着规则的逐步完善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征信业将顺应当前数字经济时代的潮流,走上更加规范和优质的发展道路,为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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