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和《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颁布实施,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也有了一些新的规定;2013年1月15日起实施的《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117号),已经不能满足新规定的要求;省内外一些地区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多次发生燃爆事故,暴露出缺乏基层综合治理工作手段和基础,以及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要求等问题。
二、【解读分析】
《昆明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对监管机构和职责进行调整和充实。将原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并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和管理职责,对其他相关部门的名称进行相应调整,由第三条具体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纳入基层综合治理范围。
第二,突出抓好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延续昆明市行之有效的经营方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第六条规定,经营布点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依法批准;第七条规定,批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资料管理、存档备查等制度;第十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条件及审批要求。
第三,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为防止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故,加强燃放安全管理,第一,在第四条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学校、监护人、媒体等应组织开展燃放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第二,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了零售场所(场所)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引导安全燃放,制止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第三,在第十六条中列举了不得向人群、车辆、窨井等抛掷烟花爆竹,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以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以及采用其他危险方式等4种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设置了禁燃区域和限制禁燃区域的具体范围。第17条在《烟花爆竹安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又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和昆明市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地铁站、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业步行街、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红嘴鸥等野生动物聚集区;烟花爆竹零售商店(点)周围80米等作为昆明市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第十八条在原有主城区限制燃放区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五,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多措并举,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一是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抄告、黑名单管理等制度,定期公布批发企业、零售门店(点)的相关信息,并对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奖励;二是在第十五条中明确了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废弃烟花爆竹的,应当就地封存,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三是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了对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报告。
第六,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其中,法律责任部分主要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内容,对下列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等4类行为,分别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明确并强调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