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证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号),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解读分析】
执行步骤:
第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配合,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政府督查室、政府办公厅法规处等单位参与,起草印发《减证便民行动方案》,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市)、县(区)、乡镇负责落实。二是各地(市)由主管副市长(专员)具体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由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责任部门。各级政府要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办事机构,把责任分解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2020年9月20日前将有关负责人、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反馈给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协调小组办公室(附件1)。
第二,自评和检查(2020年9月21日至10月31日)。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编制工作,对需要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企业、群众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盖章环节进行自查梳理,以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出发点,按照"六个一批"的原则,提出保留、取消的意见和建议,填写《清理表》(见附件2)。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20年10月31日前将清理工作的申报单报送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地方(市)、县(区)有关情况报负责本地区领导的部门,乡镇有关情况报上级领导的部门。
第三,审核,反馈,发布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国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等部门组成清理核准组,负责对自治区级清单进行审核,各地(市)可参照自治区做法,由牵头单位组织本地区的清单审核。重点对各部门提交的意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集中审核论证,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给各部门进行整改确认。经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应取消证明事项及取消证明事项后的处理方式,汇总编制各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见附件3)和《证明事项取消清单》(见附件4),于2020年11月15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政务服务网上的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各地(市)、县(区)、乡(镇)名单由当地(市)、县(区)统一汇总后(表5),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四:运行改进阶段(2020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1.对保留清单上的证明事项,组织有关部门,规范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并优化服务。各有关部门应遵循在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签发的各类证明严格管理,保证各类证明行为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公正性。不在名单范围之内的,申请人不得要求提供任何证明材料。2.各有关部门结合证明事项清理调整,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联络联络、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等工作机制,优化现有信息共享和公共查询平台,完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等系统建设,推进跨部门、跨地区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确保减证便民实现常态化、长效化。3.各地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及有关工作要求,传达到各办事部门、窗口和工作人员,并严格执行办事指南的最新规定。
第五:检查和改进阶段(2020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一是各级各部门自行采取抽查暗访、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集中检查等形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承诺落实到位。二是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实施情况,将有关工作情况于12月底前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三是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尤其要对县(区)、乡两级清理汇总工作进行暗访抽查,重点抽查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于未经批准自行要求群众开出清单以外的证明,造成群众办事困难的,要及时纠正,并视情况追究责任,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