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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遴选政策理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2-10 11:41

一、【资料背景】

暂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一项托底性制度安排,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种突发性、急迫性和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措施。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大对因病致贫群众的医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让遭遇紧急困难和需要帮助的群众有门可进、受助及时”。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2009年甘肃省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2014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临时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日趋多样化,国家对临时救助的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对临时救助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等做出了新的规定。与此同时,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近年来的实践探索,对原有的政策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解读分析】

《意见》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

首先,对象范围。对所有公民都实行临时救助制度,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依靠自身和家庭无法解决问题,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不能覆盖的,或者在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将救助对象分为支出型和急救型。第二,受理方式。根据申请受理的原则,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紧急救助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主动发现受理,主动查明辖区居民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以及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等多种渠道,主动与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主动与困难对象联系,积极提供救助信息。第三,审核批准费用型救助审核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村(社区)公示,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核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实施,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核,做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因同一原因多次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再次申请救助,但每年不得超过2次。紧急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可以实施“小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实施“小额先行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直接给予救助,并在救助结束后再对救助对象进行救助。对困难家庭中的“小额救助”和困难期限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可按程序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困难期限为2个月至6个月的重大生活困难家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救助标准。消费救助:临时救助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乘以救助人数(人)乘以困难时期(月)计算。如果救助对象是家庭,救助人数根据家庭户籍人口计算;如果救助对象是个人,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按照原则,最多难熬6个月。紧急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的计算方法确定;困难程度较大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额救助”。第五,救助方式。1.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临时救助金发放,并根据需要直接发放现金。2.发放实物,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被、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用品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办法发放。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临时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无法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办(介)其他救助或帮助等服务。第六,制度的衔接。对于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困难群众,在申请过程中,如果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可根据情况先按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以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慈善救助等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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