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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遴选政策理论】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2-10 11:39

一、【资料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甘肃省实际,提出了甘肃省应急救援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由省财政厅牵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部署,研究起草了甘肃省应急救援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在起草过程中,省财政厅与省应急管理厅进行了充分沟通,反复研究,明确了行政改革中应急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市县实际情况,与中央相继印发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政策相协调,借鉴了外省的相关改革方案,两次发文充分征求并吸收了省委深改办、省减灾委员会40个成员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解读分析】

一、预防和紧急应变准备。一是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研究制定甘肃省应急救援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编制甘肃省应急救援规划,编制甘肃省总体应急救援规划、省级组织的甘肃省应急救援演练等,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建设应急救援能力。省级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国家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中央、省、县三级共同的财政事权,分别由省、省、县三级按有关职责分工承担支出责任,除明确划分由中央负责的信息系统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置和维护等支出责任外,省级主要负责省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置和维护,市县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置和维护。四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由省级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市县、甘肃矿区及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负责对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事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支出责任。五是应急宣传教育培训。一是由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甘肃省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属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属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应由市县承担。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的调查与监测预警。一是灾害事故隐患调查情况;全国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是中央、省、市县共同的财政事权,分别由中央、省、市县按有关职责分工承担支出责任,除政策明确划归中央负责的国家灾害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相关支出、将灾害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外,省级主要负责省级部门直接开展的跨行政区域和各有关行业领域的灾害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将灾害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要负责的灾害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等其他相关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故隐患和损失综合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行政区域内风险区划和预防区划的编制,以及为国家和省级灾害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相关支出。二是监测预警灾害事故。全国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和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是中央、省、市县三级共同的财政事权,各中央、省、市三级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除已明确划分为中央负责的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统一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省级统一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省级统一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外,其他各项支出均由省级负责;市县两级主要负责行政区域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在甘肃省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三、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援反应。一是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负责的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国家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属于中央、省、市、县三级共同的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三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属于省、市、县三级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三是除中央和省级支出责任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四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内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省级预算内投资支出,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五是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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