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陕西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省政府决定,在陕西省范围内组织实施农地综合地价的征收工作。
二、【解读分析】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扎实推进农区片征收综合地价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时公布区域内的综合地价。区域综合地价由被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括土地补偿费,如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此次公布的范围是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以外的陕西省105个县(市、区)全部耕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平均和最低值,以及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省授权各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向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各单位: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及时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区片编号、价格、范围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第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土地征用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陕西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综合地价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及时更新查询系统,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好工作计划,防止引发矛盾,保证区域内综合地价的平稳过渡。第三,全面加强对征收区域内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的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级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区域综合地价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