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强化信用监管”的规定,深化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进一步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应用,根据自治区内部的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解读分析】
《办法》的主要内容共有6章39条。
第1章总则共五条,主要对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平台枢纽等作了规定,并明确了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等各方的主要职责。第2章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共十二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分类,以及各类信息的含义,尤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的种类、范围、中介人、项目参与人、评标专家四个类别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列出了51种失信行为类型。对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填报、部门记录和归集进行了规定。第3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分为六个部分,主要包括主动公开的内容、公开期限、公开与共享的责任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第4章共8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并规定了各行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和特征建立评价体系。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促进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在第5章中,权益保护部分分为两部分,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异议权。第6章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