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牧民群众自愿联合起来,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小农牧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相结合的骨干力量。党的十八大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增收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必须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把合作社办得更好。”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牧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连续3年开展了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十大行动和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行动,推动了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去年年底,全区依法注册的合作社达到8.1万个,示范社2600多个,为促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合作社已从数量上实现了乡村全覆盖,进入了提质转型的关键时期。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解读分析】
《办法》以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为目标,从规范经营管理、培育发展壮大、分类改造提升、严格监管、强化政策保障等5个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力争到2022年,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县级以上示范社达到4000家,辅导员队伍基本建立,合作社规范经营水平大幅度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作用明显增强。
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是保障农牧民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合作社内在活力的客观要求。方法中有五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健全完善章程。规定合作社应依法制定章程,经表决通过后,任何成员均不得违反。第二,实行民主决策;提出要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对重大财产处置、重大生产经营活动、选举和表决等事项要召开会员大会。第三,明确产权关系;规定合作社和领办主体必须做到财务、管理、经营和项目四个“分开”。合作基金、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财产要量化到每个成员。第四,加强财务管理。规定合作社应建立会计档案,规范核算,实行财务公开,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第五,分配机制的优化。根据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规定合作社可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将其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可分配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其所处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分配。
为了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经济实力,更好地引导农民和牧户发展现代农牧业,《办法》对合作社提出了5项要求:第一,鼓励联合。推动行业相近、地域相邻、资源互补的合作社组建联盟。第二,加强利益联结;要引导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积极创建产业化联合体,实现各种经营主体资源要素共享、优势互补。第三,实施统一服务。指导合作社统一购置和供应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农机作业服务,统一加工、运输、储存,统一品牌、统一价格,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第四,支持农村发展。要引导合作社积极打造“蒙字号”品牌,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和精深加工,扶持发展休闲旅游、农牧业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新型产业,鼓励合作社参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乡村文化建设。第五,开展整县推进质量提升试点。着重从发展单体合作社,培育发展合作社联合社,提升旗县扶持服务指导水平等方面,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运作模式。
不断加大对“空壳社”、“休眠社”的清理力度,提高合作社的整体发展质量,《办法》提出了“三个一批”的要求:一是清理一批。对无农牧民实际参加的“空壳社”和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休眠社”,要依法予以注销。对于以同一家庭成员为主的“家族式合作社”,要引导其注销合作社,登记为家庭农牧场。第二,标准化改造一批。对成员较少,生产经营不规范的合作社,着重进行规范化改造,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逐步达到市级以上示范社的标准。第三,提升和壮大集团。对经营规范、管理好、带动力强的合作社,特别是旗县级以上的示范社,要鼓励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示范社,引导其扩大成员,提高经营质量,增强服务能力。
要规范发展合作社,必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方法着重提出了三项工作措施:第一,依法登记管理。应依法进行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将其年度报告报送登记机关。对于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或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第二,抓好示范社评选认定。建立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联动机制,完善名录管理体系,及时公布名录,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定期进行示范社的监测。对县级以上示范社每两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书面通知并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向社会公布并限期退出。
该方案还对合作社的人才培养、政策支持、金融保险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