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从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行的《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规范低保办理程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兜底保障脱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原《规程》面临着工作流程不方便、效率低、服务理念不鲜明等问题,已不能适应国家政策发展方向和困难群众的需要,需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为此,省民政厅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使其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亲情化、专业化的需要。
二、【解读分析】
该制度的突出特点是:第一,贯彻落实改革要求。根据精简审批事项的要求,重新调整了低保审核确认程序,下放了江西省低保确认权限。第二,强化服务理念。贯彻执行“最多跑一次”要求;在居住地申请的家庭,不再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增加了网络自助申请的相关规定,推行了“网上办理”和“掌上办理”。第三,推行高效救助。在不进行民主评议的情况下,将全流程办理的时间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8个工作日,审批时限由13个工作日缩短为13个工作日。第四,维护群众权益。对申请或已纳入低保的家庭,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提供异议复核服务;对已纳入低保的家庭,应提供异议复核服务。第五,维护社会公平。对原《规程》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11种情形,分别作了相应的调整,即符合条件的情形、不适用情形、不救助情形。
新编的《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对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认定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权利救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首先,总则。确定了制订目标和依据,确定了工作原则,保障标准制定,工作责任等内容。将低保标准文字表述调整为。在工作职责上,明确了确认权限下放的内容,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其次,申请和受理、家庭经济状况的评估和审核确认的程序。在申请和受理程序方面,将申请材料简化为“一证一书”,取消了户主申请的限制,完善了居住登记申请制度,明确了4种可单独申请的情形,并将前置公示,建立了容缺受理制度。在评估程序方面,突出信息化查账的重要作用,县级民政部门结合实地调查情况和信息化查账结果,开展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审核确认程序方面,调整了民主评议制度,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将"审核确认"的文字表述改为"确认";调整了确认主体,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认。第三,确定的标准。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家庭金融资产标准从“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提高到“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从“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提高到“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户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从“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提高到“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将非共同生活家庭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的财产状况原则上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第四,资金拨付程序,动态管理机制。制定低保计算方法,增加分类发放;优化重点核查系统,增加生存状况核查,每季度至少核查一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建立全面检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将在脱贫和解困工作中实行的退出机制写进规章制度之中;明确低保转移程序,对于户口发生迁移的低保家庭,要根据迁入地不同情况,为省内或省外分别制定退出程序。第五,监督管理、权利救济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增设了停保公示程序,对停保家庭至少公示半年以上;完善了近亲属备案和回避制度,在备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回避的内容;明确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接受群众咨询、求助、监督、投诉和举报;增加了失信惩戒措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的,可以对其进行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