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2002年湖北省水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为保障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发电的综合效益,促进湖北防汛、抗旱、减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湖北水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近20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治水主要矛盾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人们对水利工程除害兴水的要求,转变为水利工程发挥效益、保障水环境安全的要求。随着人们对水库功能需求的多样化和依赖性的增强,水库在安全运行、水资源管理与利用、水生态保护等方面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水库在生态文明建设和水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新时期“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总基调——“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迫切需要通过修订、衔接和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水库防洪安全和规范化管理提供相关法律保障。
二、【解读分析】
修改《湖北省水库管理条例》的主要思路:一是根据《湖北省水库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规范的相关规定的变化,对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调整;二是根据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建设的新要求,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加强水资源、岸线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增加和完善相关条款;三是根据湖北省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情况,对涉及水库管理的生态环境等相关政府职责进行调整;四是根据水库管理和执法的实际需要,完善处罚罚则,提高处罚标准;五是对《湖北省水库管理条例》目前仍适用的条款不作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一、健全法律层面的相关内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的要求,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文件有冲突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一律予以修改。第一,健全法律基础。其中主要增加了2002年以后颁布和修改的水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比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对照上位法完善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对水库安全责任主体等进行了明确。第三,规范统一相关表述。根据有关水库大坝防洪有关技术规定,对部分专业名称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在第二条第一款中,将“设计洪水位”修改为“校核洪水位”;在第七条第一款中,将“蓄引水”修改为“蓄水”等等。二、机构改革与职责变动。2018年湖北省机构改革,调整优化了相应的机构和职能,政府机构设置发生了重大变化,组建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林牧渔、应急管理等部门。方法对国土、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方面的表述作了修改,增加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内容。三、加强对水资源和水生态的保护。为了认真贯彻新时期水利工作治水方针,积极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不断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从源头上保护水库水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办法》第18条、27条对水库管理范围、渠道水域等作了进一步规定。第28和29条改进了对集水区水质污染的防治措施,使集水区保护和发展并重,增强可操作性。第30条增加对违反法律造成水库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四、强化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管理主体责任是水库安全管理的关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库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落实安全责任,《办法》细化了相关条款,压实了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例如第六条第一款“水库大坝安全和防洪保安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第三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等。五、健全管理制度。该办法补充了水库管理制度,增强了原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水库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制度。第7条新建水库按《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现行文件规定,第一次安全鉴定时间已明确。第11条明确了水库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计划)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权限。第9条明确了汛期水库运用控制指标。第13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水库工程安全监测、巡检、维修养护等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水库工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六、落实供水安全管理制度。第23条明确了水库供水的原则,即:水库供水应先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然后兼顾农业、工业、生态、发电、养殖、运输、旅游等方面的用水。第26条明确了生态基流排放的要求,规定了水库合理安排水库的下泄水量和泄水时间,以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用水需要。七、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力度。第33~36条对危害水库工程安全和效益的行为行使惩罚权,提高违法乱纪的处罚限额和标准,完善相关的惩罚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