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海南“创新社会救助模式,完善专项救助体系,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将专项救助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并于2020年6月1日再次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区总体方案》,要求将临时救助、医疗、住房、就业、教育等专项救助和残疾救助全面延伸到低收入家庭,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梯度救助格局,进一步织密兜底保障网。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有利于整合救助资源,及时有效地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返贫问题,进一步巩固海南省脱贫成果,防止因社会救助制度不健全而产生的“悬崖效应”。
二、【解读分析】
2009年,海南省根据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的精神,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09〕63号),主要针对海南省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并着重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
自2018年起,为创新海南省社会救助模式,适应海南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需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构建海南省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城乡低收入家庭梯度救助的工作格局,提高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海南省先后出台了《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琼民发〔2018〕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30号)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
实施意见的核心或关键内容:一、明确界定了确定低收入家庭的资格条件;界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之间,包括1.5倍;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实物类财产价值在当地农村居民月人均5万元以下。二、将部分专项和基本社会救助范围扩大到城乡低收入家庭;具体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残疾人补贴等5项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社会救助。在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严重残疾人和三级智障、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参照“单亲家庭”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取消低保资格后,将为单独的纳保人员保留6个月的渐退期。把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住院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阳光家园、生产发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水电气等方面的补贴。三、加强监管力度。建议将有效期1年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规定市县民政局每年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有效期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抽查。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中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四、首次引入失信惩戒制度。对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当年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将申请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