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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遴选政策理论】《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华图教育 2021-01-19 10:58

一、【资料背景】

《规定》于2020年4月被列为省政府“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5个“实施类”之一,由省司法厅起草。为做好此项工作,省司法厅成立了书面调研、立法需求梳理、听取省政协委员立法建议等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委托安徽财经大学、马鞍山市司法局分别起草文稿。以此为基础,起草小组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组织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赴滁州、明光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充分了解基层的立法需求。该条款(草案)是经过反复研究制定的。李国英省长于2020年12月30日签署的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经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该规定。

二、【解读分析】

《规定》共11章54条,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的实施作了30多处的细化和补充。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首先,要明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和民意调查的决策事项,其次,要细化公开征求意见的渠道和途径,再次,要对听证参与人的选择作出具体规定,最后,要完善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办法,并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第12-17条)第二,提高专家论证的质量。确定了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进入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并细化了专家参与论证的数量;决策承办单位应对专家和专业机构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分类整理,进行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探索建立专家意见反馈机制。(第20-23条)第三,扩大风险评估项目的范围。明确制定或调整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纳入风险评估的范围,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24条)第四,健全公平竞争的审查机制。对公平竞争审查事项、审查方式与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等作了补充规定,使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践经验合法化。(第27-30条)第五,建立决策容错机制。全面落实中央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要求,借鉴上海市的做法,对于按照规定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但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履行职责,不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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