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所以,制定《实施意见》,既是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推动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发展、更好发挥作用的需要。根据省领导的有关指示,省财政厅会同省财金局在深入湖南调研、学习和借鉴其他省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解读分析】
该实施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到2022年底,辽宁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达到500亿元以上,其中80%以上用于支小微企业。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本文提出了三项具体的工作措施。
一、加快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是整合保障资源。把市级作为重点,推进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到2020年底,各市政府应研究提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整合的方案,通过新设、增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对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整合,重点培育1-2家在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21年底实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覆盖。二是推动产业品质提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机构合法合规意识。应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强化对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监测和分析。三是坚持功能定位;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应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高成长、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四是实行低收费让利。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到2020年,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担保费用减半收取。五是加强自身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地域优势等因素,确定自己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模式,形成符合区域实际的商业结构,积极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担保产品,实施差异化产品战略。六是加强银担合作。银行机构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科学、公正、合理的合作标准,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
二、完善再担保制度的建设。一是发挥核心机构的作用。各省级政府应着力打造区域性政府性融资担保中心,共同构建功能完善、服务高效、运作规范的省级再担保体系。省级融资担保集团应发挥对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的增信、分保、规范、引导作用,根据资本状况适时择优进行股权投资,加强对合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设计银担合作产品,与银行和客户需求有效对接,通过产品创新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合作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控标准上的匹配程度,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授信规模,扩大业务合作。二是扩大再担保体系的覆盖面。省级融资担保集团要着力提高再担保覆盖率,推动再担保体系建设的合作机构提高规模、提比例、做大做强。三是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省级融资担保集团要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对接和资源共享,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授信规模。应通过再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促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不断提高业务对接的效率,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体系建设合作机构”的高效联动服务体系。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一是实行银担分险。遵循政府引导、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构建新型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再担保体系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原则上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不得低于20%;由省融资担保集团使用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不得超过20%,由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不得超过沈阳、大连、鞍山、朝阳、盘锦5家科技担保公司的风险责任的40%;由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依法承担剩余风险责任。二是建立担保费用补偿机制;对于列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低于1%的,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三是健全资金补充机制。根据地方担保体系建设的需要,各级政府应适时向地方担保机构注资,扩大担保业务,扩大担保规模,扩大担保范围,扩大担保范围,加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业务发展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等投资入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