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与地方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解读分析】
主要包含以下重点内容:第一,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一是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或低收费。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自治区文博系统内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群艺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二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其他基本事项。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阅读、看报纸、听广播、看电视、看电影、看话剧、参加文体活动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标准,确定为自治区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地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任务、补助标准、绩效和财力状况,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支持文化艺术的创作。对文化艺术的创作扶持相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次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的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以及文艺创作与演出等。对自治区确定并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重大项目,由自治区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自治区确定并由西藏自治区职能部门、地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与地市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地市确定并由地市确认为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第三,在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方面。一是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它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由自治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由地市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学研究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由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求、绩效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转移资金;由地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地市财政事权,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由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习性活动等,由自治区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由地市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习性活动等,由自治区和地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由自治区财政根据保护需要、任务数量、绩效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转移资金;由地市组织实施的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习性活动等,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由地市承担支出责任。
第四,在对外文化交流方面。具体包括落实文化交流合作协议及其实施计划,开展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领域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如演出、展览、会展等。由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地市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由地市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第五,能力建设方面。一是改革和发展公共文化机构。国家补助主要用于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群艺馆、画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传播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的改革与发展建设。按隶属关系,对自治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与发展建设的补助,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对地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与发展建设的补助,由市财政负担,由市财政负担;二是公众文化管理。其中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影视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人才培养、文化志愿者等工作。根据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由地、市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