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系到民族的延续和事业的传承。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家庭的温暖。收养直接关系到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履行法定职责,更好地掌握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上海、江苏、广东等省市从2006年开始尝试开展收养家庭评估。民政部于2012年和2014年分两批在28个省开展了收养评估试点,并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收养能力评估指引的通知》。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巩固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为了全面贯彻《民法典》的规定,更好地把握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能力,民政部研究发布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解读分析】
(一)收养评价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最有利于收养者的原则。这是领养工作的基本原则。地方民政部门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和评价人员在实践中应将最有利于收养人员的原则反映在收养评价工作的各个方面。二是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收养申请人的原则。评估人员、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养护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避免。同时,评价者应根据理解的收养申请人的客观情况,利用专业知识进行判断。三是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原则。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评价人员在收养评价过程中接触了收养申请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收养评价和收养登记处理,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向外部公开,向其他人员公开。
(二)收养评价形式:《民法典》规定,收养评价由民政部门依法进行。《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可以进行收养评估,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组建收养评估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具备条件。
(三)收养评估的内容。《办法》规定,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和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养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收养人融合等。吸收部分地方经验的做法,方法将收养申请人和被收养人的融合状况作为评价内容,将收养申请人的养育、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一起考虑,规定融合时间在30天以上,因为方法明确了收养申请人的评价报告书的发行时间是从被收养人同意接受评价的日期到60天,所以实际融合期间在30天以上,不超过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