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法治政府建设做出了新的重要部署,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从2006年起,重庆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14年来,为规范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决策质量,提高决策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步伐不断加快,以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实施,原《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所以,原《规定》需要进行修改。
二、【解读分析】
新法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涉及到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的执行和调整等问题。
第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范围。鉴于各区县(自治县)发展不平衡,影响面广,关注重点各异,不宜在重庆市统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和范围。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外地立法实践的经验,新《规定》以“列举+排除”的方式,在突出针对性、具有可行性、保持灵活性、增加透明度等原则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作了“列举+排除”,使决策机关可以根据职责和当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第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该规定综合考虑了社会治理需要和行政机关决策实际,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简单化、规范化要求,细化了行政决策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国务院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的必要程序。第三,关于公众参与。新法明确,决策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具体方式方法。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规范对公众意见听取的后续处理。第四,在专家论证方面。专家论证是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新法明确,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论证评估;对于专家、专业机构的选择,应当以专业性为重点,兼顾代表性和平衡性,不得选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五,风险评估。为了有效地防范决策风险,新《规定》明确,风险排查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策机关应将风险可控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六,合法性审查。新法明确,合法性审查是决策的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权限、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内容。第七,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新法规定,集体讨论决定是决策的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既强调了决策事项应通过法定形式,如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也坚持了首长负责制,规定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第八,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与调整。为了确保决策的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纠错效率,新《规定》规定了对决策执行的监督和对决策后评估的程序。为了规范决策调整,规定了决策变更、决策中止或决策终止的法定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