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根据国办发〔2009〕18号文件发布的“三定”方案,明确我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2011年,我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2011]147号),提出了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和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越来越丰富,以小型和微型公交车为主的汽车租赁市场不断扩大,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市场对服务能力的需求迅速增加。与此同时,法律法规不完善、经营管理不规范、难以有效保护租户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关注度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2017年,我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小公共汽车租赁促进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国发〔2017〕110号),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为制定法规积累了实践经验。据统计,我国大部分省份都在相关地方法律或政府法规中体现了规范汽车租赁发展的要求,北京、重庆等地也出台了专门的政府规章,为国家级部门规章的出台提供了有效的立法参考。
二、【解读分析】
(一)明确小型公共汽车租赁的管理职责。根据“三定”规划,明确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指导小型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结合各地负责汽车租赁管理的部门不一的客观实际,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型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微型客车租赁管理。
(二)建立小型公共汽车租赁业务备案管理制度。按照深化“配送服务”改革的要求,明确小型公共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应当备案。既提出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等管理要求,又规定租赁经营者应在60日内到就近的小型面包车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成立新的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并规定了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备案程序、变更备案等。
(三)规范小型、微型客车的运营和服务活动。一是规范小公共汽车租赁经营者和受委托提供小公共汽车租赁服务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主要从依法收集和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优质安全服务质量、维护车辆安全状况、建立管理档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鼓励保险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规定了承租人的相关义务,包括租赁持有机动车行驶证的面包车、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妥善保管车辆、依法接受交通违法行为等。三是明确了鉴定的相关要求。四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相衔接,规定了租赁面包车的使用性质和报废年限。
(四)加强对小型和微型公共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管。首先,要求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二是建立服务质量信用评估和投诉举报制度。第三,加强行业自律。四、规定相关法律责任。
(五)规范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投入运营的小公共汽车应当通过检验,车辆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为了区分出租小公共汽车和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出租的小公共汽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使用租赁小公共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道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