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2019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对国务院各部门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伴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深化,为解决重复投资建设问题,进一步规范青海省省级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管理要求,牵头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印发了《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统筹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促进政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解读分析】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章,一般规定具体内容包括: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编制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渠道,对青海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一审批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明确了政务信息系统的范围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了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安全方便、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原则。第二章,规划审批管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设规划应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划应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设规划相衔接。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并对审批程序的简化作了明确规定。在此,原则上不再审批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按照规定执行审批程序,不允许未批先建,不允许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建设,不允许将应该普遍共享的数据只提供给特定企业和社会组织。第三章,建设与资金管理。我们将严格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密码管理制度。如果项目投资规模没有超过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目标没有变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实需要调整,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总投资的15%,并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进行调整;规定了项目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明确了不能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不能纳入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不能满足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以及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也不能安排新、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第四章,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重点关注未批先建等问题,加强发改、财政和项目建设单位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估和项目后评估结果的运用,并将其作为下一年政府投资和运营维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未按审批程序、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无合理理由长期拖延不验收、不切实际盲目追求过高标准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暂停该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的安排;对于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违规安排运营维护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五章,附则。其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征:对于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在本办法中,第一,要有体系,有规则,有管理。具体内容包括: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各部门申报的项目,统一审批,从源头上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第二,建立项目绩效评估和工程监理制度,明确项目验收程序,加强审计监督;要求各部门每年在建设过程中对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自评,建成后再进行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资金的重要依据,强化系统应用,有序推进各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