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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低龄不再是恶行的“免罪金牌”

华图教育 2021-01-04 14:25

一、【背景材料】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XI)》,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起诉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说,这是顺应时势,回应社会关注的及时举措,也是惩治违法犯罪,确保法律底线的必要举措。

二、【解读分析】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因为这种犯罪的残忍手段和恶劣影响几乎与成人案件相同,但由于以前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免除了处罚。2019年10月,辽宁省大连市,一名13岁男童杀害一名10岁女童。令人震惊的是,凶手两次前往受害者家中询问案情。案件曝光后,该少年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结果一度引起网友热议。

无论如何,年龄绝不是罪的保护伞,更小的年龄也不再是逃避惩罚的“免罪金牌”。事实上,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早已与过去不同;随着网络信息的沉没,未成年人的精神和心智也早熟了。为此,《民法通则》先前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降低到8岁。《刑法修正案(11)》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充分考虑了时代发展特点和儿童成长规律,坚持以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兼顾了被害人和社会的感受,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的“封闭”,也不能“释放”。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修改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但刑法修正案并没有普遍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低到12岁,而是通过设定严格的条件和审慎的程序,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进行了个别调整。比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的必要程序、“情节恶劣”的综合裁量等等。谈到青少年犯罪,我们不能太谨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要分层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干预不良行为,纠正严重不良行为,在提供帮助和教育的同时惩治犯罪。

我们也必须看到,阻止“小恶魔”的诞生,比惩罚“小恶魔”意义深远。“青少年问题”不能凭空产生。从缺乏教育到缺乏情感,从家庭违约到学校失去教育,任何成长环节的脱节最终都可能导致误入歧途。对整个社会来说,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关心和爱护,关注他们的行为习惯、精神观念和心理状态,加强学习、理解和守法的法治教育,比一切遗憾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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