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改变了土地征用、年产值与区片综合地价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规定统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综合地价是根据区域位置、土地价值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其中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依法用于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在2010年,青海省率先实施了《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政[2010]26号),2015年,又将修订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青政[2015]61号)公布,时隔4年多。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
随着青海省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亟待调整和更新。因此,《青海省农区片综合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将尽快出台实施。
二、【解读分析】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基本准则。在青海省4146个行政村中,划分111个区域,划分I-X共13个等级。宁、湟源县、湟中县、大通县、互助县、平安区、乐都区、民和县、共和县、贵德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12个已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继续保留,其他实行统-年产值标准的地区,按耕地20倍标准,改为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新旧标准对比附后)。相对于2015年的土地征用标准,这一区域的综合地价总体上保持稳定,局部略有上涨,原因有二:一是行政村区片和级别调整少。有373个行政村参加了调整,占青海省的9%。应该有三种情况:-是西宁市(四区)64个村未被原区片划归,这次按照不突破村界的原则,把标准高不高,归为原划出的较高区片;例如贵德县的尕让乡松巴村(原标准为2.64万元/亩)毗邻阿言诗、俄加、让等村,基本条件相当,这次合并划为X区(即3.12万元/亩);平安区平安镇沈家村、白家村(即5.75万元/亩)毗邻红岭新村、中村、西村、南村等村,这次合并划为亚区(即7.41万元/亩)。与此同时各村存在的插花地,划归该村所辖区域。比如湟中区佐署村毗邻城西区阴山堂村,湟中区在城西区的插花地中,划为西宁区。草场统-年产值实行综合地价后,草地价格上涨较多。2015年度土地征用标准为草场统一年产值的11倍,标准为1276-2365元/亩,在确定了综合地价调整系数后,补偿标准为12802500元/亩,各等级面积增加幅度不大,但部分地区存在调高高等级面积面积的现象。在建设项目中,涉及级别较高的草地多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增加。
第二,特殊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考虑到同一区域内不同类型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之间的明显差异,以及新旧标准之间的合理衔接,明确除青政[2015]61号文所确定的实施区域综合地价的范围外,在土地征用时,对区域综合地价按面积比例加权设定地类调整系数:林地调整系数为0.3,牧草地调整系数为0.03-0.08,按土地征用时所确定的系数计算,补偿标准由2400元、2050元、1820元、1280元、1280元四段确定;对未利用地调整系数为0.05;非农建设用地需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作补偿,如已确定为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表中为标准对比)
第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规定应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即征地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分配比例。根据征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青海省征地补偿费用全额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各地区综合地价中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为2:8。
第四,青苗补偿。以2015年征地标准确定的年产值统一标准为基数,I-V区按2500元/亩计算,VI-X1II区按0.05元/亩计算。
第五,新旧标准的衔接。从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从2020年1月1日起,在本标准公布实施期间,省政府受理并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调整后更新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政〔2015〕61号)规定执行,即:此次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中所包含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及时补齐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