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完善金融体制,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将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职责集中于一个部门,而不是九龙治水,各管一方;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加强国有产权全过程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7月发布的《指导意见》,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面的顶层设计和重要部署,是新时期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根本遵循。围绕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坚持服务大局、统一管理、权责明确、问题导向和强化党的领导五项基本原则,系统地提出了新时期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与此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发布实施意见是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批示要求,市财政局牵头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代拟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报告。2020年11月25日市委、市政府发布。
二、【解读分析】
《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北京市各级政府应授权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行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第一,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规范产融结合、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资本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在管理中构建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明确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职责定位,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国家财权统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战略选择,可以有效解决管理职责分散导致国有金融资本整体战略布局缺失、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第二,更好地履行政府部门的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财政局职责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市国资委的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划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履行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调整的要求,履行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第三,更好地落实各项国策。按照中央编办《三定方案》要求,财政部管理国有金融资产。近几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重点,从基础管理,如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到保值增值、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经营预算,通过派出股权董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基本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并在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的同时,印发了各项规章制度。该意见明确了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职责,有助于推动相关制度的落实。
《实施意见》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起草,没有突破,结合北京市实际细化了补充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出资设立的金融机构享有重大决策参与权、管理者选任权和收益分配权等出资人权利。第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依法履行具体股东职责,实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抓好落实”。第三,根据《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市级金融企业监管的实际,完善“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市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各区财政部门分别履行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规定。第四,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细化和完善“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人兼任的领导体制,以及“独立法人企业的党委(党总支)书记、董事长一人兼任的党委(党总支)书记、党委(党总支)书记、党委(党总支)书记、党委(党总支)书记对企业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