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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遴选政策理论】湖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2-21 10:31

一、【资料背景】

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为进一步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结合湖北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20号),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提高其科学性、有效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已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二、【解读分析】

《暂行规定》的基本思路。由省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做到服务大局,依法依规,权责对等,权责明确。第一,注重资本管理,注重国有金融资本配置,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收益,保障资本安全;第二,注重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出资金融机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三,着力推进"两分离一结合",即出资人职责与市场监管职责、管金融资本与管实业资本的职责分开。

《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共分八章36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方式、党建引领等要求,并列出了出资人、受托管理人职责清单,细化了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管理人选任及绩效薪酬管理、财务监督、责任追究等具体内容,同时还对以政府权力为纽带的信用管理、参股金融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按照国有股权的性质、重要性和管理层次,省财政厅对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的方式。现有4个金融机构,即省财政厅直接管理的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及委托管理的16个金融机构,具体管理办法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动态管理。该暂行规定对省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对于采用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履行管理职责,省财政厅出资人职责“四不变”,即出资人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职责不变,实施统一监管不变,全口径报告不变。省级国有金融机构以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如财政不控股或不持有股权,除负责绩效考核、薪酬管理以及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事项外,其他重大事项,由省财政厅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程序办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于财政参股或政府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企业,由出资人机构根据公司章程、股权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派股权董事或监事,依法参与涉及国有资本布局的重大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

采用委托经营方式后,省财政厅出资人管理职能的履行“四不变”:第一,是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省级财政部门授权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行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省级财政部门是出资人和委托人。接受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管理部门、机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认真履行受托义务,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估、监督和考核。第二,对产权的管理责任固定。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等,对国有资产的变动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因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而使省级金融机构或其重点子公司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因重大股权管理事项而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由省财政厅依法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第三,实施统一的监管制度。中央统一管理必须保持制度、法规的一致性。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论受托管理人为哪个部门或机构,均应执行该制度。第四,没有改变全口径报告的责任。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受托管理人应当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受托管理事务及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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