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拖欠工资处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民工频繁高拖欠工资的情况得到明显遏制。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行业生产组织不规范,源头建设资金不足,控制拖欠工资制度的措施刚性不足,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一再得到解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研究起草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草案)》。
二、【解读分析】
该条例始终抓住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立法宗旨,深入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领域、主要方面、主要环节,分析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提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该条例突出工作重点,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制定制度规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把这些在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该条例围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门协作、联防联治的机制;压实责任:第一,明确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第二,属地管理,第三,部门监管。
该条例对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其主体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或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用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没有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没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变相扣押用来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是突出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切实履行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担保,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不履行或不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资料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部分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包括责令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三是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相关部门负责人约谈,必要时通报情况,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例还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除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应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晋级、职务晋升等情况作为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