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近几年来,由于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账款回收周期延长,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拖欠中小企业货款的现象,严重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使其资金困境恶化,甚至危及其生存,这已引起中小企业的强烈反应和各方关注。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建立预防拖欠长效机制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部署抓好清理民营中小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要求建立长效机制。2018版《中小企业促进法》第53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货款。到2018年底,民营企业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启动并取得积极成效。
二、【解读分析】
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货款主要是解决存量问题,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货款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把拖欠的症结消灭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间的帐款支付,以防止政府、大企业等利用市场优势侵害中小企业权益。司法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借鉴国外经验,研究起草了《支付条例(草案)》,重点对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行为规范、信用监管、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草拟过程中,多次听取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及各领域专家的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次《支付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依法防范和解决中小企业拖欠货款问题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当前做好“六稳”工作的重要举措。
在交易中,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为了维护合作关系,不愿意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欠款问题。为此,《支付条例》规定了三项措施:第一,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践,在《支付条例》中做了相应的规定,将信息披露的范围限定为未向逾期中小企业支付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二是建立失信投诉处理和惩戒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捷畅通的渠道,受理对中小企业拒缴或者缓缴的投诉,并及时处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欠中小企业钱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将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三是建立监督评估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及时支付。对拖延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求有关部门在公务消费、办公场所和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时,应当依法对中小企业支付情况进行审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同时,相关部门在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经营环境评估时,将及时支付工作纳入评估评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