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伴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设施农业生产不断增加,土地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根据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保障设施农业用地的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从整体上改善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5月25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适度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等五个方面,明确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措施。
二、【解读分析】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两种情况,即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利用一般耕地,无需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已停止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必须恢复原用途。非农建设占用的设施农业用地,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要实行占补平衡。以农业为基础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融合发展农业,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加工坊、体验店等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各类农业园区中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屠宰、肉品加工场地使用的土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通知》提出,对农作物规模种植、食用菌规模种植,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根据清理“大棚房”的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对2亩以下的农业温室、大棚用地,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对2亩以上的农业温室、大棚用地,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对君子兰基地用地,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5%,但最大不超过10亩,可用于多个农房、大棚共用“护栏”。原则上控制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最大不超过15亩,项目用地不得超过18%。为了扶持养猪生产,对养猪实行15亩限额管理。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大不超过10亩。饲养场可建多层楼,但须符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及生物防疫等要求。
《通知》还规定,对农作物种植中的某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的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有避让困难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其使用,并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原则上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有避让困难的,允许项目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要进行补划,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扶贫开发、产业强镇、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等重大设施农业项目中的养殖设施,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可适当放宽。永久性基本农田补划要先在本乡(镇)范围内实施,不能实施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补划,并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实施。在储备地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可在现有储备地以外进行补充,并根据储备地年度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不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