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全面推进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促进辽宁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解读分析】
《实施意见》从深化对外开放、促进外资、营造良好外资环境、保障外资安全四个方面,提出了15条措施,明确了下阶段做好外资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一、扩大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贯彻执行国务院最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规定,确保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
二、促进外商投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优化外商投资导向,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向我省产业补短板、补长板、补空白、扩投资;第二,深化重点国家地区的外商投资合作,建立重点国家地区外商投资项目清单,加强在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等环节的服务保障;第三,提高外资在金融领域的投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举措,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条件;第四,提高对外开放平台引资质量,推进自贸区、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等园区建设。
三、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各地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
四、保障外商投资。主要内容有:一是落实财政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等外商投资项目政策,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构建以开放为导向、全面开放为核心的新开放格局的全面振兴战略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的扶持政策;二是扩大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三是完善考核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