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切实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十九大又进一步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多种因素作用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了一定的缺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日益增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解决。其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分别就国有资本划转、社会保障基金充实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实施意见》(国发〔2017〕49号),对此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划转政策和步骤,并对此次划转的目的是“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所造成的缺口”。2018年度,国家层面将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开展试点,地方层面将在浙江、云南开展试点。
2019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19年全面推进划转工作。2019年9月10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社保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工作通知明确规定,移交工作将在2019年全面展开。在中央一级,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在2020年底前确有困难的可以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在中央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由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改制。
二、【解读分析】
在社保基金中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目标导向,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紧密结合;其主要目的是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实行视同缴费年限政策而形成的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坚持系统谋划,与深化国企改革的目标紧密结合;综合考虑国有资本划转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及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第三,坚持立足长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弥补目标相结合。国有资本的多元化持有是通过划转实现的,但国有资本的属性没有改变。以财务投资者身份管理和运营划入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第四,坚持自力更生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相结合的政策目标。转制后的国有资本由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独立经营,单独核算,接受审计监督,实现保值增值。转制后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其经营收益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对《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转移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大局意识,共同推进贵州省转移安置工作。一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省级国企改革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二是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贵州证监局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全面推开改革协调推进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解决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督查机制,重点对相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划转工作推进情况等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四是各出资人代表机构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移交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各地(州)、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转移支付负总责,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完成转移支付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