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消防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不明确,直接制约了公共消防安全。从近年来的火灾事故来看,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职能部门法定职责不到位等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执行力度不够,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地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详细界定,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确保贵州省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贵州省消防工作实际,在机构改革后,进一步梳理和细化各项职责,巩固和深化贵州省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和改进贵州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的问题,避免某些领域的不作为、不作为现象,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消防安全需要,更好地为实现脱贫攻坚和同步全面小康提供有力保障,开创百姓富裕、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特制定和出台贵州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二、【解读分析】
贵州省《办法》共有七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细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包括组织领导、纳入规划、经费保障、推广先进技术、网格化管理等。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总体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发改、教育、科技等28个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分别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消防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石油化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五章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从网格化实施、消防检查与宣传、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方面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界定。第六章,责任落实,规定了上下级政府要明确消防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奖惩措施,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微型消防站的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微型消防站的具体实施办法。
除引述国务院《办法》总则、原则性规定和部分条款外,贵州省《办法》其他内容都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等的消防工作职责,充分体现贵州特色。第一,政府在消防方面的工作更具实效性。(二)明确市、县级政府应“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实体化运作和部署、检查、考核、报告等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由专门机构统筹协调、负责政府日常消防工作。特别是在乡镇和街道一级明确“健全由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工作领导机构”,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第二,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更加明确。按照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逐一征求有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建议,明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28个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按照三定方案调整职责分工,将未纳入国务院《办法》的行业部门纳入其中,确保各行各业齐抓共管,各尽其责。与此同时,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避免了一些行业部门无人管消防问题。第一次提出行业部门要“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室)”,确保行业部门有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第三,把贵州的“大数据”与消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政府工作责任,推进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的应用,把‘智慧消防’融入‘云上贵州’大数据和‘智慧城市’建设。与此同时,对社会单位提出了“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电力、智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措施”,以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全力推进贵州省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第四,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自去年以来,贵州省沿街门店等小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连续发生较大的亡人火灾事故,《办法》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具体职责,“对小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引入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有利于调动网格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自建房火灾易发的实际情况,明确“指导村民自建房按照消防安全标准进行建设,改善村民住房的消防安全条件”。与此同时,突破国务院《办法》,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使贵州省的《办法》更加贴近基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