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改革举措和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推动,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试点经验,做好组织动员,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程序规范,以不断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职责分工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督察权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意志和坚定决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9年12月发布了《关于做好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工作的通知》(中环督察组函〔2019〕185号),明确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
2016年8月,贵州省发布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按照国家在河北省试点的做法,自2016年10月以来,先后在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等地开展了第一轮省级环保督察,2018年完成9个市(州)和贵安新区省级环保督察全覆盖,2019年开展了“回头看”省级督察,集中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贵州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中央《督察条例》的颁布实施。胡忠雄副省长将把出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作为2020年重点推进的改革项目,主持召开了专题会议,对起草《实施办法》作出安排,多次听取汇报,提出修改意见。为了贯彻《督察条例》精神,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的要求和省领导的批示精神,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工作方案(试行)》,结合近四年来贵州省环保督察组工作的经验,起草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实施办法(讨论稿)》,经多次讨论、修改、征求意见,形成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实施办法(送审稿)》,经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20年7月10日,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实施办法》,并分别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和省委第145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二、【解读分析】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坚持对标对表,坚决贯彻中央的各项要求。执行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经细化后,比照《监察规定》的框架,分为一般规定、组织机构与人员、监察对象与内容、监察程序与权限、监察纪律与责任、附则等。执行办法中明确的督察任务和具体要求,除不涉及中央层面的以外,其余坚持不漏项、不缩水,相应细化实化落实措施,确保中央要求和贵州督察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检查领域和范围不大、要求不低的问题。参照《监察条例》,将市(州)党委、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省管国有企业等纳入监察范围。
第二,结合贵州实际,突出贵州特色;(一)扩大监督的内容。除了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的督察内容外,《办法》还将贵州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督察的八项意见(问题包办责任制、履行报告制度、问责制等)、污染防治(“双十”工程)、环境治理现代化体系建设、长江经济带保护修复和生态保护重点工作等开展情况,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察范围。(二)明确监督体系。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应与其有机衔接,形成合力。与此同时,明确了监督的组织机构,成立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以省委书记、省长为组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省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有关部门。具体分工是: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推进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三)突出精准监管。执行办法明确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类型,主要包括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党委、政府及省管国有企业进行了例行检查;针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了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例行检查整改工作。第(四)加强成果运用。检查结果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被检查对象,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形成上下联动的整改合力,推动整改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检查实施方案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确保《实施办法》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一)坚定监察工作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敢于动真碰硬,不怕得罪人,不做“稻草人”,始终保持“钉钉子”精神,抓早抓小,不解决就决不放松。(二)聚焦。巡视整改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绿色发展为核心,以优质发展为重点,不断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三)精准。以查透、查准、查深、查实,以见微知著、见微知著为目标,确保督察成果、督察案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实践的检验。(四)双查。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决策者和监管者,必须严肃查处,对不作为、慢作为,必须严肃查处。(五)引导。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第六,标准化。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