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6月发布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3号),要求各省在省级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合理划分。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中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解读分析】
《改革方案》的总体考虑是:在中央改革方案的整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地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相对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体系,推动各级政府优化支出结构,做好预算安排,依法履行支出责任,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坚持谁事权谁负责的基础上,既要避免省级包揽,承担不合理的事权,又要避免过度下移支出责任,增加市县的支出负担。
该方案适当加强了省级政府在改善水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的事权;明确了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大气、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噪声、光、臭气污染防治及其他地方性水污染防治等事项。在生态环境领域,重点明确了省与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事权、财权和支出责任,包括生态环境规划体系的建立、生态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事项。该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市级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协同推进相关改革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和任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