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2018年,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第712号令),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投资的相关工作,完善了国家层面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基础性立法。在此之前,2014年自治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规范了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但是,近年来,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特别是《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使得《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在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项目审批等方面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自治区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解读分析】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重点阐述了《办法》的制定依据,界定了政府投资的概念,限定了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了政府投资的原则,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的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集政府投资资金,阐述了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规定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管等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的决策和审批,共12条。重点是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哪一级事权,由哪一级政府决策并由其审批部门审批,说明了中央资金、自治区政府资金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批等有关问题。着重指出,要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批等相关问题进行细化规范,区分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1500万元、1500万-1500万元及可简化的审批程序三个等级,明确审批程序的相关条件,并规定审批时限。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或组织的项目咨询评估,所产生的咨询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承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着重指出,PPP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程序进行项目审批。
第三章、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共6条。重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计划编制部门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要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还规定了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共七个方面。重点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开工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事项,强调政府投资项目要实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要按照核准的资金来源,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不允许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规范了追加概算项目调整程序和标准,特别强调了与项目调整有关的工作,其调整幅度超过原核准概算10%(含)的项目。与此同时,规定了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并明确了竣工验收的组织部门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5条。重点明确了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它规定,项目单位依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的开工、进度和竣工信息,各监管机构通过在线办理、系统关联等手段,实现项目的信息共享,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共5条。在《政府投资条例》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资金安排使用、项目实施、项目文件资料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2条。重点明确了《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关系,并规定该《办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宁政发(2014)99号文件中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