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有158.58万残疾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必须使残疾人达到小康。近几年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大力推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预防残疾、避免和减少残疾、促进康复、保障残疾人权利康复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相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内蒙古自治区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普遍滞后,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群众对残疾预防重视不够,预防意识不强,预防知识缺乏,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残疾预防工作亟待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不健全,康复人才缺乏,康复服务有待进一步规范。还需要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合作。而从全区范围来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水平还偏低,民众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不高。为此,需要制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残疾预防和康复政策。
二、【解读分析】
《办法》共5章40条,包括总则、残疾预防、康复服务、保障措施、附则五个部分。首先是总则,概述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概念、方针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职责、各部门职责、残联的职责等。第2章残疾预防,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残疾进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第3章康复服务,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着力满足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提高残疾人的康复保障水平,强调要优先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四是保障措施,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经费预算、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辅助器具配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第5章附则,明确了2020年9月1日为实施日。
残疾人的预防工作应涵盖所有人群,包括整个生命周期。应坚持普遍预防与重点防治相结合,以同类地区较低的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为目标,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开展以残疾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有效降低残疾发生率。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在旗县级以上开展残疾预防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对此,《办法》提出了10项要求:一是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二是防止传染病流行,三是加强慢性病防治,四是加强精神疾病防治,五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六是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七是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八是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九是加强防灾减灾,十是减少意外伤害。该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按照兜底、织网、建机制的要求,合理布局,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实用、易行、受益面广的康复服务内容,着力满足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优先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实施康复与教育相结合,加强康复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密切合作,建立起资源共享、信息共享、转介畅通的机制,着力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提高残疾人康复保障水平。该方案对康复机构的设置提出了6项要求:一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二是规范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和管理要求,三是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承担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责任,四是为残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康复服务,五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人员要求,六是提高康复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该办法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结合新的工作形势,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残疾预防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措施与规定。其中主要有三点:
第一,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残疾预防方面的责任。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对出生缺陷与发育障碍、传染病、慢性疾病、精神病、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空气污染、灾害及意外伤害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管理措施。特别强调建立出生缺陷与儿童残疾的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提高筛查率、转诊率、随访率和干预率。第二,适应医疗改革等形势的变化,加强对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精准康复服务的力度。该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按地区残疾人口(80-150人)分配相关人员担任康复协调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康复员应组织相关人员,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优化康复方案,开展精准康复服务,并负责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共享信息。第三,强化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保障措施。第38条规定,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要等情况,制定补贴目录,确定补贴标准。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探索研究逐步将基本的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将其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