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完善天津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市政府名义发布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0年9月30日到期,新修订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一般规定、规划与建设、申请与进入、配租管理、使用与退出、附则。
二、【解读分析】
《办法》重点内容:第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
第二,规划与建设。对公租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基础设施配套、土地供应方式、房屋设计和建设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指出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通过配建公租房等方式自行筹集房源,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辖区内新建居住小区的管理要求,区内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社区化的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综合管理水平。
第三,申请和准入。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并对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有天津市市区六区和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的城镇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但尚未租住公租房的家庭;二是已经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二是去年人均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人均财产在11万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没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18岁及以上单人户)。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申请。公租房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通过资格审查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后,方可申请公租房租赁。
第四,配租管理。明确了公租房项目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每个项目的租金标准是根据项目所在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的指导价格确定并调整的,配租方案公布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才能参加项目的登记、摇号,区住房建设委对摇号入围家庭进行入住前的资格审核。在此基础上,对公租房家庭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视力障碍一、二级盲的家庭,其他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优先安排条件的家庭,以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以及申请公租房其他家庭。
第五,使用和退出。主要规定了公租房承租人家庭在入住公租房后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约处理等内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租期间,承租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租房补贴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以弥补租金缺口或改善居住条件。对于违反规定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要考虑其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搬迁期限,以解决过渡期间的住房需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或租用公租房的家庭,在建立其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记录的基础上,将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加大对不符合条件家庭的联合惩戒力度。
第六章附则。这一章明确了文件的实施范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