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南 湖北 河北 海南 黑龙江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山西 天津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遴选备考> 备考详情

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1-19 18:40

一、【资料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2018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暂行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和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对管理者进行选拔和考核。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解读分析】

《实施规定》主要包括出资人与受托人的职责、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的管理、管理者的选拔与考核、责任追究7章共28条。

㈠业务预算和收入的收集。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建立派出股东人才库;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根据出资的具体情况和产权归属,由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机构应上缴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进行收缴、监交。㈡管理人员的选拔与考核。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出资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其任命的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㈢管理其他重大事项。投资人依照法定程序,委派股东代表到所出资的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监事,并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对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合法权利。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出资机构负责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技术支持和监督评估,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建立统一的出资人制度,强化出资人职责,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基础和关键。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深化新时期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明确回答了“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在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面,明确了地方财政部门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同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持续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服务天津市高质量发展。

更多推荐

推进实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_遴选考试面试热点

2023-07-25 10:00

让“老年低头族”减少“低头”_遴选考试面试热点

2023-01-29 20:51

在担任天津市委书记时的讲话_遴选笔试备考

2023-01-26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