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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1-18 20:15

一、【资料背景】

为了贯彻《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意见》及《关于编制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的通知》的要求,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以及不同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裁量阶次,将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统一编制《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并对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分别设定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可申请缩短公示期限和办理程序。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为了贯彻《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制定的一项规范性文件。管理中心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将严格执行执法程序,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督促单位主动履行缴存义务。

二、【解读分析】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下列主要内容组成:(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依据违法情节,按超出规定办理时限的时间分档处罚,详见《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分类目录》。(二)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依据违法情节,按未建职工人数进行处罚,具体内容见《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三)2018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贯彻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发布了京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1号文件,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由5%—12%调整为5%—12%,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应对流感大流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政策,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障”任务,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政府决定,继续实行缴存单位自主确定5%-12%的缴存比例政策。它也是管理中心深入贯彻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的具体举措。企业如有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2/3以上职工代表同意,可在1-4%幅度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四)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三是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六)如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已被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改正了违法行为的,可由单位法人/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管理中心下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当面提交有关材料,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如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改正了违法行为,管理中心按申请缩短公示期,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具体的事实理由。(七)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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