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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支持稳外贸财政奖励政策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1-16 18:39

一、【资料背景】

河南省外贸市场主体多为中小企业,许多企业因资金问题“有单不敢、有单不能接”。国务院多次安排部署,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求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针对制约外贸企业发展的退税、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省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稳外贸”政策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商贸发〔2019〕6号),鼓励市县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的公共服务型外贸出口退税资金池,运用银行信贷担保体系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同时缩短企业退税周期,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鼓励市县设立外贸信贷储备金,优选“外贸贷”合作金融机构,通过财政资金撬动金融资本,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化经营、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外贸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引导合作银行降低对外贸中小企业贷款实物资产抵质押的门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出口订单融资等贸易融资规模。省级财政根据市县出口退税资金池和“外贸贷”业务的开展情况,按市县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奖励。

2018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支持外贸外资外经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豫政〔2019〕53号),支持各省辖市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为中小外贸企业解困解难,明确了财政奖励政策。2018年12月,省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外贸外经企业稳定发展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豫财贸〔2019〕129号),进一步完善了设立出口退税财政奖励资金池和设立中小外贸企业纾困基金等政策措施。结合各地前期工作情况,在2020年9月出台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进一步激发外贸市场主体的活力,支持外贸企业扩大融资规模,省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促进稳外贸财政政策省级奖励资金实施方案》(豫财办〔2020〕29号),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标准和考核办法。

二、【解读分析】

(一)总体要求。1.鼓励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出口退税资金池、外贸信贷储备金(“外贸贷”)等方面创新金融服务,支持河南省外贸发展稳中有进,对省级财政给予奖励。2.各省辖市财政和商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保障外贸市场主体地位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意义,安排专人负责,推动各项举措尽快落地见效,使企业切实感受到省委省政府坚定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信心决心。

(二)基本原则。1.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我们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安排好相关资金,集中力量解决目前制约外贸企业发展的退税慢、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调整优化支持重点,创新运用金融支持政策。2.落实责任,市级主导。省、市组织实施的扶持政策,以鼓励引导为主,以省、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做好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扶持政策的质量和效益。

(三)奖励标准。1.支持建立出口退税基金池。为了帮助企业提高退税资金的周转效率,畅通资金的循环,鼓励各省市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公益性质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资金池,并通过银行信贷制度来保证资金的安全。在注入方式上,要按照财政部《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已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并在2019年10月底前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的企业,省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结合省级财政年度实际使用情况,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支持两年;对已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并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的企业,省级财政根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支持建立外贸信贷储备金("外贸贷款")。鼓励各省辖市设立外贸信贷储备金,择优确定“外贸贷”合作金融机构,通过财政资金投入,撬动金融资本,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化经营、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外贸企业贷款损失补偿机制,引导合作银行降低对外贸中小企业贷款的实物资产抵质押要求,扩大对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应收账款、出口订单等贸易融资的规模。到2020年12月底设立“外贸贷”,省级财政根据各省辖市财政投入情况,结合实际发放贷款规模和杠杆率,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

(四)考核规则。一、出口退税资金池。1.基本条件:2020年底前成立,经营期不少于1年。出口退税周转资金单笔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超过的,按两个月计算)。1.指标体系。考核指标:按省级财政投入资金的规模、资金使用年增长率确定奖励资金。基金年增长率=年度内资基金日均使用额/财政基金投入额×100%。业绩指标:年度基金退税周转率,涉及出口业务的退税总额,业务办理数量,服务企业数量,其他指标等。3.奖励标准:第一档:年使用率≥60%,按省辖市投入资金的30%奖励;第二档:年使用率40%-60%,按省辖市投入资金的20%奖励;第三档:年使用率20%-40%,按省辖市投入资金的10%奖励;未达到20%的,不予奖励。二、外贸信贷准备("外贸贷款")。1.基本条件:2020年底前成立,经营期不少于1年。2.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以省级财政投入资金的规模、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和杠杆率为依据,确定奖励资金,杠杆率=年度贷款总额/财政投入资金的额度。业绩指标:企业进出口业务量,服务企业数量,其它指标。3.奖励标准:第一档:杠杆率≥4,按省辖市财政投入资金的30%奖励;第二档:杠杆率在3-4之间,按省辖市财政投入资金的20%奖励;第三档:杠杆率在2-3之间,按省辖市财政投入资金的30%奖励;未达到2的,不予奖励。

(五)基金的管理。1.相关规定。省级财政根据本方案,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级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和外贸信贷准备金(“外贸贷”)的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统筹用于本地外经贸产业发展。2.申报程序。有资格的省辖市实施满1年后,可随时申报。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19〕6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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