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背景】
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不含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215号)明确指出:政府驻地迁移是关系到人民生产生活、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民政重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的通知》(国办函〔2020〕50号)要求,各省要健全完善本地区的行政区划管理体系。现在,湖南省还没有建立政府驻地迁移的相关制度,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在湖南省开展了县乡两级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审核工作。
湖南省对县乡两级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办法的制定给予了高度重视。从2019年6月开始,湖南省民政厅领导分别带队到23个县(市)区和46个乡镇(街道),对全省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进行调研,了解基本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协商分析,起草了《湖南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下称《办法》)。湖南省民政厅征求了省纪委省监委等10个省直部门和14个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多次组织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民政局进行了充分讨论和反复修改。审议稿、起草说明由湖南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报告中,湖南省民政厅向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和副省长朱忠明汇报,并按要求对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十月十二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移民条例》。十月十五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南省县、乡两级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办法》(湘政发〔2020〕16号)。
二、【解读分析】
《迁移办法》共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基础和对概念的界定。一是明确了制定《移民条例》的法律依据,二是对县乡两级“政府驻地移民”概念进行了界定。(二)总体要求。第三条规定了政府驻地迁移的原则要求,即加强党的领导和“稳妥审慎、严格控制”,明确了5种迁移情形(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泥石流和洪水),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属于C级或D级危房,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行政区划变更),4种坚决杜绝的做法(政府驻地迁而不报、迁而不报、未批先建、先建后建、未经审批先建、未经审批先建、未经审批先建),3条不能突破的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2种不得变相迁移(改变乡镇街道管辖区域、改变村委会或居委会管辖区域)。(三)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的主体。第四条分三种情况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审批主体、主要程序和备案要求进行了规范。(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和部门合作的职责。第五条明确民政部门在政府驻地迁移过程中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根据需要分别征求同级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严格政府驻地迁移审核。(五)申报材料。第六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驻地迁移的方案制定、论证、评估、决策、申报、审核等全过程管理,确保程序严密、材料齐全,明确了政府驻地迁移申请应提交给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的材料。(六)其他内容。第七条规定,对于迁建之新办公室,应依《机关团体建屋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之规定办理。第八条规定了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