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2月发布了相关意见,要求对地方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进行纠正。2017-2019年,审计署继续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依法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一步厘清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监督责任,切实转变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作法,并特别强调不得在新签工程施工合同中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上海市审计条例》于2017年11月作了相应修改,删除并修改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等条款。但是,《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中仍然存在“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规定。
修改《上海市市级建设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既是适应上位法变化的需要,也是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按照“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强化监督”的思路,上海市审计局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坚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等问题;坚持权责相符,既确保投资审计监督权的充分发挥,又严格规范投资审计行为。
二、【解读分析】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主要修正包括:
(一)扩大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以前的“市级建设资金”项目扩展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及审计署有关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已从以前的“市级建设资金”扩大到“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比性。(二)加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规范性。该办法改变了以往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按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做法,市审计局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使审计机关真正成为非闭环管理的独立审计监督主体,促进公共投资效益的提高,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服务。(三)进一步突出投资审计重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事项,除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外,按照审计署转变投资审计方式的要求,将《办法》第十五条中的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投资绩效作为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重点事项。(四)更加重视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对原有规定中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进行调整后,列入《办法》第八条,同时对调整后的要求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市审计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市审计局定期通报的,应及时通报。新增加的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与市审计局在项目报建、招标投标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现场检查和处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登记信息(包括电子数据)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市审计局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报告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主管单位,真正建立起市审计局与各部门、各单位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五)进一步明确对项目(法人)单位实施审计监督的要求。办法第九条增加规定,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在向市财政局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申请时,应同时抄送市审计局。办法第十四条增加规定,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市审计局提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