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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解读

华图教育 2020-11-02 20:51

一、【背景资料】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于2019年4月20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临时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托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制定《办法》,进一步细分《临时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仅实行上位法的要求,还提升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

江苏省自2015年起率先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各地也相继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民主规范起着积极作用。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个人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使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有效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优化江苏商业环境,维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积极作用。

二、【解读分析】

《办法》突出地方特色,依托江苏实际情况,细化决策程序的详细内容,提升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办法》的主要特点是着力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民主公开透明。

一是通过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增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民主透明。《办法》第九条规定,各方面明确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托国务院《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申请决策机构是否开始决策程序,公众在决策开始环节中都可以明确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和意见,在决策开始过程中,《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十种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规定了决策承包机构依托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性、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要素,都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决策后评价制度中,将公众明确提出的意见作为开始后的评价情况作为开始的一种情况。

二是通过细分公众参与环节的程序规定,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民主透明。《办法》在《暂行条例》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开听证会两种方式方法的基础上,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举行座谈会、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交流方式方法听取意见的具体程序中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决定承包公司组织座谈会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人员、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特别讨论。决策承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议程和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等参加者。决策负责人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决定承包者以民意调查方式方法听取意见,可以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进行。第三方组织民意调查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方法听取意见,应在民意调查结束后做好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报告应注明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得到的各种意见和意见分析数据等内容。第十七条规定:决策承包公司采用网络平台交流方式方法听取意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决策事项应听取意见的主要问题、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方法等内容;(2)7天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3)制定相关政策在线说明、说明工作;(4)记录公共意见并存档。

三是鼓励探索建立反馈机制,帮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更加民主透明。让公众积极参与决策是吸取人民智慧、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各方面共识的重要措施,对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反馈是提高公众参与度和专家论证积极性的重要方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策承包人应分类整理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论证,充分采用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责人都可以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第26条规定:决策承包人应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进行分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用合理意见,完善决策方案。决策承责人都可以探索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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