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为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要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合理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工作和“配送服务”改革等重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新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推出。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个政策的相关解读。
二、【解读与分析】
新修订的《自由裁量权基准》主要是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新修订的《裁量基准》增加了作为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一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属于处罚自由裁量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处罚的情况,不设定处罚;所有行政处罚权的原则分为三种情况:轻微、一般、严重。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京[2007]17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京建发[2011]216号)。此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限发生了变化,新的或调整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了修订。
下一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和行政相对人的反馈,进一步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有效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从而依法提高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管理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