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图遴选背景材料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被长期虐待、遗弃;家长利用子女乞讨或侵害未成年人,有的孩子成为事实孤儿等现象并不乏见。
在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如何让孩子获得更好的照料,更全面的保护成为严峻考题,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给出了答案。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基本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国家监护为辅和兜底的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具体列举家庭监护职责的内容和禁止行为,在草案的政府保护专章中专门增加了国家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这一规定。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全面履行了监护职责有着非常明确的指向意义,也更加有利于在实践当中识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就监护职责履行到位。
二、华图遴选考题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成长是社会文明的标尺,为避免监护人失职失责失能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损害,我国对《未成年保护法》进行修订,与时俱进,拾遗补缺,确立了国家监护这一“国家亲权”的重大理念。对此,你怎么看?
三、华图遴选参考解析
第一,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调整单纯依靠村民委员会作为指定监护人,可结合我国国情,对于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如设立慈善机构、孤儿院、福利院等,专门承担监护责任;它可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第二,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权力及职责,其主要责任应当是对监护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义务或认真履行监护义务,是否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以及是否侵犯了其财产权益。设立专门的监管和监督机构,并由专门机构管理。
第三,国家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监管重要性的宣传。要树立群众对未成年人主动保护的良好意识,营造上下齐心协力、齐心协力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将国家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和积极意义充分宣传到位,要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共同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并提供最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