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背景】
从2003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需关系促进合理用电的通知》(发改电〔2003〕141号),《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需关系促进合理用电的通知》(发改电〔2003〕141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电〔2018〕943号)等文件,鼓励各省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实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峰谷分时电价协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中长期电力合同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提出,鼓励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通过协商,在一定时期内约定电量价格,签订中长期电力合同。
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电力交易市场之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实行了峰谷分时电价。伴随着广西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需求总量不断增加,峰谷差逐年增大,电网的调峰难度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随着风电等新能源的快速发展,消纳问题有望在未来的低谷时期出现。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解读分析】
第一,执行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除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市和农村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用服务业用电以外,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的两部制工业和其他用电用户。在适当的时候扩大销售端的峰谷电价执行范围。享有广西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电力市场交易措施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合作特别区电价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等低谷时期用电优惠政策的用户,不再重复执行。该方案不适用于趸售(网间)电量。
第二,峰谷时段设置。高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分别为9:00-12:00,18:00-23:00;高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分别为7:00-9:00,12:00-18:00,23:00-24:00。
第三,峰谷分时电价的制定。1.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实行峰谷浮动价格,峰谷时段电价的浮动比例为基本电价在高峰时段上浮21%,在低谷时段下浮21%。基本电价和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2.未参与市场交易之用户电量之电价计算公式。基价:同一时期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电度电价,扣除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后,作为基价计算峰谷分时电价。水平电价=基准电价+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价格。峰谷电价=基本电价×(1+21%)+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最低电价=基准电价×(1-21%)+政府性基金和附加。3.在电力市场交易中,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具有峰谷特征的电力交易合同,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电价。
第四,其他事项。1.电网企业和用户应尽快完成对计费系统的调整和对计量装置的改造,具备峰谷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应在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电网企业应提前告知并做好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分段电价。对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的安装、计费系统的调整,由电网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方案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因用户原因未改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的,按峰段电价结算用户用电;因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对计量装置进行改装的,按峰谷电价结算用户用电。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每年组织对电网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盈亏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和上下浮动比例。该计划将从2021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